和平发展的人权逻辑与关联义务
来源:学习时报    2023-06-16 10:03:03


(相关资料图)

今年是《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》通过30周年。经过30年的努力,全球人权事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。但是,我们也不得不承认,人类正处在一个挑战层出不穷、风险空前增多的时代,全球人权治理正面临严峻挑战。面对这样的局面,我们需要认真思考人权问题的症结。而我们当今最明显、最大规模的全球人权问题,就是冲突和贫困。

身处战争,人类向往和平;身处贫困,人类追求发展。历史告诉我们,和平是人类首要的价值,是人类社会繁荣兴盛的前提。没有和平,中国和世界都不可能顺利发展。无论大国还是小国,追求和平乃至永久和平都是永恒的理想和愿望。促进发展是联合国的宗旨,198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《发展权利宣言》,进入21世纪又提出“千年发展目标”,消除贫困是全球发展的基本任务。和平发展的基础是人的基本需要,意味着人类最低限度的存在。在人类命运共同体中,每一个人都应该获得最低限度的生活条件,免受恐惧、免受压迫、免受饥饿。让和平的薪火代代相传,让发展的动力源源不断,让文明的光芒熠熠生辉,是各国人民的共同期待。

权利与义务是不可分离的。没有义务的履行,就没有人权的实现。因此,和平发展的实现,应该从人权的实现出发,考虑人权与义务的关系,合理设定人权的关联性义务。这就要求当今世界的每一个国家优先考虑各地人民基本需要的满足,通过设定合理的义务承担机制来实现人类和平发展。这些义务主要包括三类:第一义务是国际成员之间的不伤害义务;第二义务是本国政府的保障义务;第三义务是国际社会的人道援助义务。第一义务是最基本的、原初的道德要求,应根据公正原则来设定;第二义务应根据政治合法性原则来设定;第三义务则应该考虑各国的能力来设定。

第一义务普遍适用于所有的人,所有的国家。《世界人权宣言》第3条规定的生命权、自由权和人身安全权利,是对每一个个人提出的要求。每一个人都负有不伤害他人生命、人身和自由的义务。不伤害义务是消极义务,是每一个人的绝对义务、完全义务和普遍义务。同时,和平意味着没有暴力或战争,国家之间的战争是对人权的侵犯。和平的伦理基础在于“己所不欲,勿施于人”。不伤害他人是每一个人的第一义务;不伤害他国人民,是每一个国家的第一义务。

第二义务用于处理政府与公民的关系。政府是人权保障义务的承担者。《世界人权宣言》序言中规定了“成员国的人民”的权利,各成员国需要承担起义务,应当“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,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”。有些人权条目如《世界人权宣言》第3条规定的生命、自由和人身安全权利,看起来是对每一个个人权利的规定,其实也是对政府提出的要求——政府的义务是提供法律和安全机制以保障社会成员的生命权、自由权和人身安全权利。政府有义务来保障其公民的权利。一个公民属于哪个政府,哪个政府就是义务承担者。一个国家对自己的公民承担义务越多,越能赢得认同。在我国,宪法明确将“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”作为一项基本原则,党和国家坚持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治国理政的一项重要工作,这是积极履行国家义务的体现。

第三义务属于不完全义务。面对全球气候变化、全球贫困等全球性问题,各国社会虽负有共同义务,但国际义务的设定应首先考虑公正与政治合法性原则,并考虑各国国情与实际能力,如根据《巴黎协定》,无论是气候基金,还是适应资金,甚至是损失与损害基金,发达国家都负有出资的责任和义务,发展中国家则是自愿出资。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,中国在经济社会稳步发展的同时,也以自己的发展为国际发展作出贡献,从积极参与海外护航到国际维和,从助力发展中国家减贫到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,中国坚守对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的庄严承诺,一直以负责任态度履行国际义务,参与联合国人权事务,积极融入全球人权治理体系,努力促进国际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,体现了一个负责任大国的情怀和担当。

〔作者:王立峰 系中央党校(国家行政学院)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〕

Copyright   2015-2023 港澳玩具网 版权所有  备案号:京ICP备2023022245号-31   联系邮箱:435 226 40 @qq.com

回顶部